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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晓宜《唐代司法官员的法律秩序观》出版(附:甘怀真/陈登武序)

编委会 中古史研究 2022-07-05

出版社:上海古籍出版社
出版年:2021-11
页数:285
定价:52.00元
装帧:平装
ISBN:9787573200921

作者简介:  

杨晓宜,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博士,以“唐代司法官员的法律秩序观”为题,获选台湾“中研院”2014年奖助博士生计划与2016年人文社会科学博士候选人培育计划。2019年起,任教于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古籍整理研究所。研究方向为隋唐五代史、中国法制史、历史文献学,解读数十篇研究报告,研究课题包含唐律、天圣令、墓志、碑刻文献、唐判等。著有《唐代的捕亡制度》,发表论文、书评等十余篇。

内容简介:  

此书以“法典行用”与“断案场域”为分析视角,结合各类司法案例为研究素材,详细分析、探讨每个案例中面临的多元情境,讨论唐代法典体系下的理想秩序、断案场域与“法”的运用,以及司法官员的法律见解与变通性,对“唐代司法官员的法律秩序观”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研究。全书采用了多元的研究视角,探讨历史脉络中的人物互动,展现动态的历史研究;除考察唐代法典之外,引用大量唐代司法案例、墓志文献等,深入讨论法典落实的情况,以及官员在司法审判上的各种表现;从法制史的角度分析唐代官员的执政情况、群体互动等政治史问题;此外,采用历史诠释的新观点,从官员的懂法、学法、用法三个层面,探讨唐代法律的运用状况与实际效益。

目次 

序一 甘怀真   

序二 陈登武  

图表目录   

导论   

学术史脉络  本书架构与论点  各章内容重点   
第一章  法典呈现的法律秩序观  第一节《唐律》结构与统治理念  第二节 唐初法律权威的建立   第三节 法典行用的时代性 第二章 唐代司法官员与法典运用  第一节 司法官员的界定标准  第二节 法律知识的建构  第三节 法典行用与颁行《法例》的争议   第三章 中央司法官员的司法经验与形象   第一节 国家择才标准与司法官员形象   第二节 平衡司法的形象:依法论法  第三节 中央司法权威形象的建构:释冤 第四章 地方官员的断案场域与官民互动   第一节 从赵和断钱案谈起   第二节 审案敏锐度与法律推理  第三节 释冤与惩恶  第四节 官民的法律互动与建立名声   
结语 参考文献  附表《折狱龟鉴》所载唐代司法案例  后记  

序一/甘怀真

杨晓宜博士为出版专书《唐代司法官员的法律秩序观》,托我写序。杨博士在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期间,以中国中古法制史为专攻,我有幸以指导教授的身分共同学习。这五年多期间,杨博士在课堂上、面谈中甚至餐叙中,不断与我讨论研究课题,对我而言,教学相长,我也学到很多。杨博士多次担任我的研究计划助理、教学助理(TA),还得过台湾大学的杰出教学助理奖,实得之不易,我也与有荣焉。写序之际,忆及这段往事,倍觉美好。获博士学位后,杨博士如愿至上海师范大学任教,实乃美事一件。又藉此因缘,本书在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,再添一件美事。

本书改写自杨晓宜博士的同名博士论文。杨博士在博士班阶段即设定以“法律秩序观”为主要课题。杨博士的硕士论文题为《唐代的捕亡制度》,是一本以唐律研究为主的力作,其后也出版问世。本书可见杨博士在硕士班阶段受到良好的法制史训练,所以一进入博士班就能摸索创新的课题——毕竟博士论文的价值在于反映训练与开创前沿研究。中国中古法制史的研究一直以律令研究为主,尤其是针对唐律。我自己也是这个研究成果的受益者,唐代律令体制当然仍值得继续研究,不在话下,更因为《天圣令》研究、判研究而加深了我们对于律令制的认识。只是另一方面,伴随近年来法制史研究在多方面的进展,中国中古法制史也应有很大的可以再开展研究的空间。相较于汉魏晋时期与近世,唐代法制史研究的不利之处是缺乏新史料,如汉代简牍那般。但新视野与新方法仍是应被运用于唐代法制史研究的,旧典籍只要经过再爬梳与诠释,也不乏新史料。这本书是杨博士的探险之作。在博士班阶段,杨博士就积极参与中国大陆唐史、法制史学会所主办的研讨会,发表有分量的论文,结识同行;在台湾,也参加诸中古史、法制史相关的研读会,到各校上名师之课。且她能跳脱中古史、律令制研究的框架,从更广的视野探讨以中古史为主的法制史研究。我知道杨博士非常认真地学习了明清史,还跟我共同研读东亚法制/政治史,主要是中国皇帝制度及其在东亚的传播。这些知识也成为了本书一些论证的基础。

在博士论文口试时,口试委员给了杨博士许多修改意见。也一如博士论文出版成专书的历程,本书也经过很大的修订。虽然不会脱胎换骨,但焕然一新。我也从修改中看到了杨博士这二年在良好的学术环境中的再度成长。本书的章节、条理清楚,不用我介绍。我只藉这个机会,提一些心得。

过去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主要被当成法学的一部分。在台湾,1990年以前大学历史系中没有法制史课程,当然也没有中国法制史。在二十世纪初年以来,法制史(或称法律史、法史等)是为配合中国新法制建设,负责理解、诠释旧法制而设的。任举例子:十九世纪西方法律有“罪刑法定主义”,我们中国法制史学者就问唐律是否也采罪刑法定主义;又西方法典中有叛乱罪,而《唐律》中有谋反、谋逆等罪,我们就将它们定义为西方式的叛乱罪。当成法学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创造出很大的业绩,历史学家也受益颇多,戴炎辉《唐律通论》就是这类研究,它也是二十世纪最了不起的唐律研究。但讨论如何从历史学观点与立场探讨中国法制史,仍是必要的。若要说此二学科有何不同,差别在于历史学更重视历史脉络与法律的互动。我们不只关心《唐律》中的法学意义,也注目唐律与它的时代的互动,而时代包含行动者、制度、历史结构重大事变。若《唐律》这样的一本经典,我们应重视这本经典在它的时代中如何被制作出来,制作出来后如何被诠释,这些诠释又基于什么目的与策略,想达成什么效果。本书让我们看到法典编纂、实施与司法实践的动态历程,其中有“司法官员”的诠释与行动,构成我们所说的历史。我可以说这是一部历史学所需要的动态的法制史。

这二三年来,杨晓宜博士也多次跟我谈到如何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展开新的研究,我想这些新课题都是杨博士正在做的,新成果很快会出来。的确,本书中谈到许多历史事实、现象,虽有梗概,可再展开。我想这也是本书的一大贡献,也是所有前沿研究的特色,好比杨博士曾提出的唐以前军府制中的司法功能如何演变为郡县(州县)的司法审判制度。由本书可知,唐的司法制度是一元的,从朝廷到乡里。然而这是历史演变结果,所以这是一个历史学的课题,本书已作出若干讨论,其梗概已清楚,但仍可再作为专论,尤其再配合近年来我们对于唐的藩镇体制等的新认识。又本书的重点是“法典”,杨博士书中将近年来对于法典研究的重要著作几乎都参考或引用了。但杨博士与我共学多年,她也深知,目前我们对于法典的考察仍深受西方成文法制定的历史经验的影响,然而中国有不同的传统,简单来说就是相对于法典的礼典存在。所以“法律秩序观”在本书的基础上肯定可以再继续从更大的历史视野探讨。我相信杨博士肯定乐意与学界的诸先进共同努力,因为这是一个有趣的学术冒险,且必须集体合作,而本书已给了我们一份探索的地图。

鉴往知来是历史学家的本分。杨博士为我们回顾了唐代的法律实践,真实且精彩。《大学》说“止于至善”,因为人间永远不完美,所以改革永不停止。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法制大国,我们对历史上法制实践的反省肯定有助于人类,不只是中国,制作出更好的法制,而法制是攸关人民切身幸福的。最后,写此序时,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严重。希望本书出版后,我们已走入后疫情的平安时代。


甘怀真

于台湾大学历史系研究室

序二/陈登武

上海师范大学杨晓宜老师即将出版大作《唐代司法官员的法律秩序观》,这是她在台湾大学攻读博士班的毕业论文,该论文是由台湾大学甘怀真教授和本人共同指导的。作为她的指导教授之一,看到她一路走来的勤奋努力与积极向上,深深为她感到欣喜与安慰。

晓宜自嘉义大学毕业后,即考入台湾师范大学攻读硕士班,其间跟着我一起研读中国法制史,也持续参加由高明士先生所主持的“唐律读书会”,成为读书会第三代成员中表现最耀眼的其中一位,最后完成相当具有分量的硕士论文《唐代的捕亡制度》(已由花木兰出版社出版)。接着她又很顺利地考取台湾大学。在台大丰富的学术资源和一流学者的教导下,晓宜创作更加全面,眼界更加开阔,研究更加深入,也因此成长更加快速,最终完成这本受到学界同道师长高度肯定的论著。

诚如晓宜在导论中所说,本书主体架构为“唐代法典与法律秩序观”,以唐代司法官员为核心,讨论其所涉及的断案场域与法律秩序观,审视唐代对于秩序与规范的理想面和落实面。就我个人的观察,本书就《唐律》或唐代法制史研究而言,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:

首先,本书注意到《唐律》的内在核心价值与因应社会变迁而必须时有调整的时代性,点出唐代法典在理想面与现实面所必须克服的难题,从而使我们看到法典具有动态演变的历史意义。而这一特点却经常为过去研究《唐律》的学者所忽略。因此,本书的出版,让《唐律》研究又更加往前迈进一步。

其次,本书关注法典的存在与官员断案场域可能产生的落差,特别是深受儒学教养影响的士人,如何学法、懂法、用法,以及他们的法律知识背景如何影响法典的落实。在这样的脉络下展开讨论,遂使法典/官员、规范/实践之间再一次呈现动态的链接,这又更体现出《唐律》如何被落实的课题意义与价值。本书不只是生涩的法条运用与引述,对于许多读者而言难以亲近且望而生畏的法制史著作,而是有了更加生趣盎然的一面,这一点无疑增添了本书的可读性。

第三,将中央与地方司法官员所处的不同司法场域分开讨论,前者注意到司法经验与形象,后者关心断案场域与官民互动。通过这样的区分,本书将不同司法场域可能面临的不同层次的司法议题区分出来,从而可以更清晰而有条理地加以分疏,引人入胜,使读者逐渐进入作者的铺陈与论述之中,又对官员可能经历的不同司法经验与不同环境因素进行联结,进而勾勒出一个更具体而动人的司法实务图像,让人可以更深入掌握唐代司法实务面的场景。 

第四,本书大前提所称的“唐代司法官员”,本身就具有语义上的歧异性与挑战性。有人或许认为严格意义上的“司法官员”在唐代并不存在,这是使用该名词的潜在危险。但本书所讨论的所有官员,确是实实在在担任司法审判工作的,所处理的司法案件和今日所谓司法案件并无不同,为何不能称之为“司法官员”呢?本书又要讨论他们的“法律秩序观”,这也是另一个可能会引起关注的话题。古代士人有所谓的“法律秩序观”吗?以上问题,读者若希望进一步获得解答,阅读本书自然是最佳方法。就本人的理解,“唐代司法官员”和“法律秩序观”都显示了作者默认的一种态度或者立场的选择,并且在确定这个题目的时候就已经过深思熟虑了。简言之,就是在儒家对法学有一定敌意的情形下,深受儒学教养所影响、所启蒙的士人,如何成为“司法官员”?他们又如何展现“法律秩序观”?他们的所有作为既要衡酌思想的理想面,又要顾及政治的现实面,应如何取得平衡?如何得以兼顾?如何能成为国家落实法律统治的要员?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本书获得更明确的了解,而解答这些问题,也正是本书的另一个重要成就与贡献。

无论如何,对于晓宜而言,本书是其学术万里旅程的跬步,是积累知识千仞殿堂的培塿;对法制史研究而言,因为她的勤奋努力,再一次创造别开生面的研究取向,使得法制史研究有更多元、更丰富的可能性。我个人也在本书中获益甚多,非常乐意向读者推荐。同时,也更加期待她的下一本著作,相信必定可以带给学术界更多的贡献。是为序。

 

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教授

陈登武

2021年5月16日于台湾师范大学

(感谢上古社提供。内容如有出入者,以实物为准。转载注明出处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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